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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渝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13-14#,组织机构代码563XXXX9483-3。

法定代表人徐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镭,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南XX,组织机构代码666XXXX2845-4。

法定代表人童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X

书记员  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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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渝北区人民法院

标      的:27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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