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公司经营

韩X与天津XX公司,吴X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女。

委托代理人王余,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XX645G43。

法定代表人董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真昊,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男。

委托代理人师真昊,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X与被上诉人天津XX公司、吴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并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滨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因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上诉人韩X。

审 判 长  王振英

审 判 员  郭秀红

代理审判员  张 羽

书 记 员  王XX

速 录 员  姬XX

其他公司经营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