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女。
委托代理人王余,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XX645G43。
法定代表人董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真昊,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男。
委托代理人师真昊,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X与被上诉人天津XX公司、吴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并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滨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因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上诉人韩X。
审 判 长 王振英
审 判 员 郭秀红
代理审判员 张 羽
书 记 员 王XX
速 录 员 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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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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