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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与被告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

委托代理人戴燕,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淦XX,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XX。

原告赵X与被告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戴燕和淦XX、被告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自行相识恋爱,1997年6月登记结婚,2000年1月1日婚生一女名邬X。2008年2月,因为被告生意上的原因怕牵连到家庭,双方协议离婚,2010年8月复婚。2013年1月18日,双方又协议离婚,2014年8月12日复婚。2013年7月20日两人生育一女名邬X乙。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好。2012年7月始因被告与她人暧昧关系,两人开始发生争吵,这也是2013年1月18日离婚的原因。之后双方一直分居。2014年8月12日,为了把房子过户给女儿,节省过户费用,原告就同意与被告复婚,复婚前被告承诺一周内办理离婚手续。被告在复婚前后多次对原告施予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邬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一向很好,双方两次协议离婚都是因为我生意上的原因怕牵连到家庭,才做的假离婚。2013年1月18日离婚时原告有三个月的身孕,现在小女儿刚满一岁,离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希望原告、法院能给我和我的家庭一次机会。至于原告所述的我对她进行殴打,是因为原告不管小孩,夫妻在吵架过程中不小心误伤了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自行相识恋爱,1997年6月登记结婚,2000年1月1日婚生一女名邬X。2008年2月,因为被告生意上的原因怕牵连到家庭,双方协议离婚,2010年8月复婚。2013年1月18日,双方又协议离婚,2014年8月12日复婚。期间2013年7月20日两人生育一女名邬X乙。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好。2012年7月开始双方因互相猜疑,发生争吵,导致2013年1月18日协议离婚。之后双方一直分居,夫妻双方不经常见面,导致沟通、了解不够产生矛盾,故原告诉来我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后自主结婚,且婚后生育二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现虽因双方的误会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赵X与被告邬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XX

书记员  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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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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