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向XX,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四川省。
委托代理人周**,上海**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XX。
被告盛XX,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上海*普陀区。
原告向XX与被告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XX经*院合法*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XX诉称,原告经*建筑公*,为接业务经*介绍与自称是做工程*被告相*。嗣后,被告以做工程*资金**为由陆*向*告借款累计*民币4.2万*(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于2012年7月总立借条一张。当时,原告为从*告处接到工程*同意不断出借,均是现金*付被告,每次被告都*具有*条。但至今被告不仅未介绍任**务给原告且分文*还。原告催要,被告拖延至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至法*,请求判令被告1、归*借款4.2万*;2、自起诉日2014年4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支*逾期利*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盛XX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盛XX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明*告借款之实并愿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承担法*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
经*理查*,原、被告经*介绍相*。2012年7月20日,被告盛XX向*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向XX人民币肆万*仟元*。借款人盛XX2012.7.20”。现原告以被告分文*还而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间合法*贷关*受法*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借款4.2万**诉请有*告陈*和*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原告以被告未还款要求其支*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符*法*规定,本院一并支*。被告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对本案公*审理,由此可能*生的不利**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盛XX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原告向XX借款人民币42000元;
二、被告盛XX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向XX上述借款的逾期利*(自2014年4月22日起按中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利*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民币850元,由被告盛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第二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陈*伦
代理审判员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王*莹
书 记 员 王XX
附:相***条文
一、《中华*民共和**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易**履行通*、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
期限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
照约定或者国****定支*逾期利*。
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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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1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标 的:42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