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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公司股东身份的撤销程序,主要包括两种途径: 一是由公司进行解散或者终止经营并完成股权的转让; 二是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股东身份的注销。 在选择第一种途径时,需要按照相应的文件要求准备股东会议等相关材料,并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可能涉及到的法院文书等,向市场监管机构提交公司注销申请。 一旦公司得到正式的解散或者终止经营决定,股东身份将会伴随着解除了法律效力。 至于第二种方式,也就是通过转让股权来注销股东身份,首先必须要将持有的全部股份进行合法的转移。 随后,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的章程内容进行必要的修订,同时更新股东名单。 接下来,公司需要携带股权转让协议、经过修订的公司章程、修改后的股东名册以及新的公司章程,前往市场监管机构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 或者第十四条 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