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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某些特定情形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若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会面可能对侦查活动造成干扰,如牵涉国家机密的重大案件,或刑事调查过程中的儿童犯罪案件等,逮捕机关及检察机构有权实施律师会面的限制措施,然而此类限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人或最高检察官的批准方可实施。此类限制的实施,主要旨在保护我们的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这些限制将会适度放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