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申请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原告熊*荣与被告陈*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为达到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的目的,拟进行庭外和解,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原、被告共同向你院提出下列申请:
原、被告共同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限为个月,期限从申请日起算。
请予以准许。
原告方:
被告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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