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法律法规的特定要求,原告在起草起诉状时,有必要明确具体地披露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所属族群、专门从事何种职业、所在单位以及相对稳定的居处及联络咨询的号码等。 然而,对于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则不强制要求写入诉讼文书中。 当原告前往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之际,尽管对被告的具体信息不必过分详尽论述,但仅需原告本人提供的资料足以将该被告人与其他所有对象明晰地区分开来,使得人民法院能够准确无误地识别出对方真实身份者,人民法院方可依法为其办理立案受理手续,并正式开始审理由原告发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反之,如果原告提供的信息未能使法院能将被告同其他人区别开来的,那么这种情况便违反了法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予以立案,同时还须告知原告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 一旦原告知晓这一情况,如若他能提供更多关于被告的其他有效信息,仍可随时再赴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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