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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在温州交的,在安徽老家住院,可以去温州报销钱的吗?

ask****839 浙江-温州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02.01 18:20:11 356人阅读

医保在温州交的,在安徽老家住院,可以去温州报销钱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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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再报销。
1、社保号即身份证号,是唯一且不并的,因此,不可能既用社保报销,又用新农合报销。《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国家已经将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合并。2016年1月3日,国务院以国发〔2016〕3号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该《意见》分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整合基本制度政策;理顺管理体制;提升服务效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推进5部分。《意见》就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提出了“六统一”要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要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扩展资料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条件(1)IC卡、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卡(绿色贴照片)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手册。
(2)有效收据单据(发票)。
(3)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介绍信、出院证明。
(4)住院材料: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大型检查报告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医保异地就医注意事项(1)不同城市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同,就医之前要注意(2)异地就医人员需要咨询当地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看看有没有优惠政策(3)异地申请审批的时间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那么异地就医人员应提前进行办理申请,不然,“断档期”的医药费就会无处报销。其实,异地医保报销流程并不复杂,在报销的时候,需要准备好身份证件以及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明细表等材料,到当地医保处就可以进行报销。在进行保险的时候,每个城市的报销的规定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而且,异地的报销时间是相对较长的。

2020-02-01 18:45:11 回复

如果是合肥的本地户口可以到社保局缴纳两险,养老和医疗两个险种,不是合肥市户口就缴纳不了。所以一般来讲外地人在合肥缴纳个人社保的话是需要找一个公司挂靠,或者找社保代缴公司交,最便捷的方式就是找社保代缴公司。
找社保代缴不能只看价格,有许多浑水摸鱼的公司以及没有资质的个人打着代缴社保的名义骗取钱财,所以企业或个人在找代缴社保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审查企业的资质,看看营业执照,所以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人力资源公司。一定不要因为服务费的便宜就找不可靠的公司代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
(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一项以上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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