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朋友投资12000元合伙创业,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不参加公司管理,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亏损,19年叫我还这个钱需要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欲确定利息必先确定本金,在一些借款中,出借人为了防止借款人不按时支付利息,在借款时就将一定的利息扣除,借款人得到的钱比约定的钱要少,也就是说借条上写的数目可能不是计算利息的本金,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金要减去扣除的利息,以借款人实际获得的钱数为准。本案中,两次借款都扣除了四个月的利息,因此借款的实际本金也应该减去支付的利息,以高明实际拿到的钱为准。
2020-01-08 08:53:2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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