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红油逃税2000万被告人盛某于1998年出资成立某石油有限公司。2021年4月,被告人盛某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其手下员工陈某,开始组织A等15名员工利用租用的4条流动渔船供应港口、船舶使用的免税柴油即“红油”入境。他们只选择捕鱼期行动,并于半夜出发,凌晨返回,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查缉,至2021年1月11日凌晨案发时止,该公司共入境“红油”1.05万吨,偷逃应缴税额2472.06万余元。检察院以普通货物罪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对被告人盛某、被告人某石油有限公司以及其余1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普通货物罪如何量刑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非法逾万吨“红油”入境,偷逃税款2000余万元,构成普通货物罪。其所控制的公司也构成普通货物罪,其余15名涉案人员均构成普通货物罪。故依法判决被告人盛某犯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某石油有限公司犯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500万元;其他涉案的15人犯普通货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3年不等。
肯定分主从的,具体要看情况!是被哪里的公安侦办的案件
团伙网路诈骗,涉案金额2万多元,涉嫌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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