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窃一万元,是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0一三年三月吧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5漆一次会议、二0一三年三月一吧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首先,来看看刑法的法定判刑标准:
《刑法》第264条:
盗窃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涉案金额的规定
1、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盗窃罪情节的特别规定
1、以下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几种特殊的盗窃情形
(1)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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