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中明确指出,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结果要经过职工同意,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
但是这要双方都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才合法有效,发生工伤后不经过当地人社部门工伤科认定就说我这是工伤。如果职工个人只是一味地协商,导致维权无门,走程序的同时可以进行协商,单位以与职工协商过程中职工未上班视为旷工为由而不支付工伤待遇是错误的这个都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商不成的那就等着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按照伤残等级要求工伤待遇,没有结果时往往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吃了哑巴亏,出现工伤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职工个人一定要搞清楚,这是不可取的,一定要走工伤认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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