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健身房提供的健身卡,如果口头承诺可以转让,但协议里写了不能转让,是不是以协议为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此条款而言,消费者完全有权要求店家退款或者转让健身卡,否则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或者向当地工商所维权。消协工作人员也表示,健身卡作为一种预付卡,消费者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自己存在卡里的钱。店家即使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会员卡一经办出就不能退不能转,且在顾客签订前提醒了,这样的合同条款仍然是无效的。在此建议消费者,办理此类健身卡等预付卡时应慎之又慎,多咨询一些相同的群体,发生消费后,必须索要相应的发票、信誉卡、服务卡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维权。
2019-12-16 18:54:11 回复律师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转让协议无效。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具有专属性的债权,不能协议转让但是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律师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转让协议无效。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具有专属性的债权,不能协议转让但是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律师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转让协议无效。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具有专属性的债权,不能协议转让但是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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