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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把对方得微信号删除,别人还能查出聊

187****3613 河北-唐山 其他咨询 2019.12.09 11:57:26 496人阅读

双方都把对方得微信号删除,别人还能查出聊天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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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案情简介已婚的原告王某今年29岁,在一家私企上班。与妻子小周结婚后,双方共同在北京生活,由于王某经常加班到很晚,有时应酬客户晚上也回来很晚。小周就靠上网聊天打发寂寞时光。2012年3月,王某无意间打开小周的微信聊天记录,竟看到妻子与几个网友挑逗暧昧的内容。王某于是找人将妻子的聊天软件密码破解,修复了聊天记录数据包,找到了近4个月来妻子和他人的聊天记录,全部打印出来。王某找妻子商量协议离婚,但妻子不同意。2012年10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小周背叛婚姻、有过错为由,要求与小周离婚,并要求小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小周拒不承认自己有婚外恋行为,也不同意离婚。夫妻对簿公堂。王某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妻子“出轨”的证据,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妻子属于婚姻生活中的过错方。小编点评QQ、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但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2019-12-09 12:24:26 回复

你好,可以查到的,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聊天记录属于网上聊天记录,显然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因此,聊天记录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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