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洗车工趁车主不注意时,将其车内用报纸包好的整一万元钱,拿走放入旁边的塑料箱中,后失主报警,警察在塑料箱中将现金找到,这个洗车工当即承认是他所为。请问这种情况构成盗窃罪没?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赃物以追回,可不认为犯罪。
2015-02-16 18:08:32 回复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015-02-16 18:04:32 回复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2015-02-16 18:0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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