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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未获得征地批文,违法征地拆迁
您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您好,没有征地批文,征收程序违法,可以主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欢迎来电沟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国家有征地批文就可以吗征收人取得国家征地批文的,被征收人无故拒绝土地征收的,征收人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土地附着物进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您好,关于政府征地拆迁所需要的批文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政府征地拆迁需要的文件建议参考以下内容,认真学习。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专业解答如果集体土地未经合法审批被非法占用,当事人有权向政府反映或通过行政起诉维权。起诉流程包括原告提起诉讼、送达起诉书、通知开庭、陈述争议、审核证据、辩论、终审判决。房屋拆迁则需先获取建设项目和用地许可,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定拆迁计划,设立资金账户,提交许可证申请,发布公告,冻结拆迁,协商补偿协议,发放部分款项,最后拆除房屋。在整个过程中,都强调了合法性和程序的遵循。
专业解答制定的高速路征收土地赔偿标准不一定需要获得政府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若征收的是永久基本农田、征收的是非基本农田但是征收的是耕地且征地面积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则需要获得国务院批准。
专业解答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专业解答在征收土地时必须要有审批的文件,如果没有审批文件的未批先占行为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的。根据法律规定,未批先占属于违法征地行为,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
专业解答征地批文是征地信息的一种,所以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征地的相关信息。对于征地批文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所以需要按照信息公开的条例规定,主动对征地信息进行公开。
律师解析 未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人要返还非法征收的土地,限期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拆迁遇到未批先占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到有关人民政府进行反映。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行政诉讼一审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法院立案; 2、审理前准备: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房屋拆迁的程序有: 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6、申领拆迁许可证。 7、发布拆迁公告 8、拆迁冻结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律师解析 地方政府非法批地、违法征地的情形有: 1、地方政府“越位”:非法批地; 2、地方政府“缺位”:企业违法占地; 3、地方政府错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遇到政府非法征地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行政诉讼一审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法院立案; 2、审理前准备: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律师解析 政府征地批复违法的,征地批复是可以撤销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征地审批。 我国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政府征地拆迁的程序有: 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6、申领拆迁许可证。 7、发布拆迁公告 8、拆迁冻结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政府拆迁房屋需要的手续有: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 (4)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 (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 (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
律师解析 政府征地批准前不可以拆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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