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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工资的50%,三个月后试用期满,公司认为小明表现一般,要求将试用期再延长3个月。之后在小明工作的第5个月,公司老板不喜欢小明的风格,解雇了他。 请问公司处理有哪些不妥之处?
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未签的只要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合同是以合意为基础的,合意即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可以是口头或书面上的明示,也可以是行为上的默示,还可以通过一定的事实予以推导得知。这也就使事实合同有存在的余地,并且让事实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居有重要地位。《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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