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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把人给打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管辖是怎样的呢?

赵** 山东-东营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11.02 12:32:37 489人阅读

我的一个叔叔,他在他的公司上班不久,但是公司的一个同事总是挤兑他,他有一天特别生气,就把对方给打了,问一下叔叔把人给打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管辖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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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9-11-02 12:3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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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4、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019-11-02 12:3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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