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变化: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解读:《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关于婚前一方首付购买的房屋却没有规定。其实,在法律实践中都已经倾向于将这样的房产判决为个人财产,这次只是给这些判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已。公证处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合法机构。不过婚前的房子永远是个人财产,即使婚后拆迁,所得补偿仍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变成婚后共同财产。
2015-01-07 16:40:3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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