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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社会青年在学校门口对8名学生进行殴打,学生用刀进行自卫 ,造成20多名社会青年有2名受伤 ,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我想问一下关于对学生的量刑。
只要这八名学生不是事先与那些社会青年约好地点斗殴,就不构成犯罪,如果事先约好时间地点,则双方均为聚众斗殴罪。
应当不构成刑事犯罪.
应该不构成犯罪,但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非公务,就是个人行为,与民同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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