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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被家人欺骗立遗嘱,被欺骗订立遗嘱有效吗?

刘** 广东-深圳 遗产继承咨询 2019.10.02 11:39:58 385人阅读

我的朋友患有精神病,前段时间情况开始恶化了,但是他的家里人却连哄带骗的让他立下了一份遗嘱,所以想问问这方面比较了解的人,被欺骗订立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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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欺骗所订立的遗嘱无效。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同时《继承法》第22 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所立的遗嘱完全是胁迫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遗嘱人的结果,且这种胁 迫的手段本身就是卑劣的,非法的,它侵犯了遗嘱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违背了遗嘱人的意志,这种遗嘱理所当然应当宣告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 就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遗嘱人在受到他人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遗嘱是 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继承开始后,也不能按照该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财产。

2019-10-02 11:5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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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所作的处分行为,只能由遗嘱人独立自主地作出,而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辅助或者代理。因此,遗嘱必 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既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也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且遗嘱必须是由遗嘱人亲自实施的行为,因此,遗嘱也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 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 遗嘱人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被欺骗所订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被他人的虚假信息所 蒙蔽而订立的遗嘱。遗嘱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而且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是自由的、无外在干扰因素的、能够完全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遗嘱人被他 人欺骗所订立的遗嘱必然不能真实地反映遗嘱人的意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 效。所以,这样的遗嘱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

2019-10-02 11:4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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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证明,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录音录像材料、书面证据、鉴定结论、物证等很多种。受外界因素所致,不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算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遗嘱继承从立遗嘱的人去世后就开始继承。但是只要遗产还在就可以要求继承。如果是发生纠纷的,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是有时效限制的。
1、遗产继承案件时效的起止计算日期,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最长时效从继承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
2、所谓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如发生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连同中止前的期限继续计算。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容发生,如在之前发生的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根据最高人民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提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 ①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②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C.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D.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③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A.身份证明 B.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④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⑤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⑦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⑧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⑩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总结,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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