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法停车,已被取证,请立即驶离,否则拖移车辆,扣分吗?罚多少钱?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的行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记3分。
在未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法拖移车辆,并处以100—150元罚款。
不减分只罚款。机动车违背临时停车,限定停车的,处200元罚金;在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车的,记3分,处100元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限定的,能够指出违法做法,并予以表面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行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却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路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金,并能够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花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导致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受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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