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表弟,他从小就特别喜欢设计,所以大学毕业之后就一直都在软件设计公司上班,前一段时间他设计了一款软件,问一下表弟设计了一款软件,那么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转让是怎样的呢?
专利优先权只是一种在申请专利时才会因之前在其他国家申请的专利而获得的一种附属权利,本身不能单独存在,只有将最初始的专利转让才可能将其附加的专利优先权一并转让出去(专利许可不具备此类权利)。
其次,专利优先权必须是获得授权后才有可能行使的权利,单单申请并不构成优先权的存在基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需要注意,申请人在办理优先权手续时,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合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合受理该申请内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国外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时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需要注意,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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