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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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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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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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我叔父和别人一起开了一家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到了现在我叔父居然背地里非法的买卖儿童,所以到了现在我叔父因此被抓了,所以了解一下看守所不接受拘留的人有何规定
1、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这就说明,看守所只是关押嫌疑人的,如果经法院审理,嫌疑人无罪,则这些人不用坐牢,否则,就要坐牢。
羁押在看守所说明涉嫌构成犯罪,但不一定会坐牢,因为还可能存在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等情形。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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