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哥哥他已经投入了注册资本在他的公司里面,但是他投入了注册资本之后,一直都没有进行认缴,所以我哥哥他现在想问一下。注册资本未到认缴期说明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可以确定的是: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股东转让股权时,债权人可向股东、股权受让人提起诉讼,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应当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部分承担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应当指公司章程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应当出资时而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行为。
(二)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规定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指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应当出资时而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行为。而在认缴制下,公司法及其解释并并未对认缴资本未全部缴纳情况下的股权转让进行限制,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出资时间点未到达前),我们理解:股东应当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自然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目前实践中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时间约定主要有以下俩种:
1、公司章程中约定了总的认缴出资期限并且约定了分期出资期限的时间点。例如:某股东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10年内认缴完毕,分四期等额认缴,第一期2016年1月1日,第二期2019年1月1日,第三期2021年1月1日,第四期2026年1月1日。
2、公司章程中只约定后认缴出资期限而没有约定具体的分期缴付时间点,例如某股东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自公司成立(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20年认缴出资完毕。对于第一种情形中,某一期或多期注册资本到期(有明确时间点)而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转让股权后,股东和受让股东对某一期或多期到期注册资本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形中,如股权转让发生在全部注册资本截止缴足时间点前发生,我们理解:股东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关键点确认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缴付时间安排。
专业解答根据现行《公司法》可以得知并没有特别规定认缴期限。目前我国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认缴时间均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但公司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以免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若有股东未能在约定期限足额出资,除了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向其他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专业解答注册资本过大的情况下,可以导致责任越高、需要交纳更高的印花税等,特别是在认定了注册资本后如果无法完成补缴的,还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专业解答注册资本变动税收问题涉及个人及企业所得税的征缴。现在很多企业通过将未分配利润转为注册资本,来提高注册资本数额,这种增资方式要对股东个人收税,而企业可以免征所得税。当然,注册资本不仅可以增加,有些企业随着业务调整也会进行减资处理。
专业解答有关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问题有:注册资本不能随意填写、注册资本中设置不切实际价值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等。虽然在进行工商登记时不用再管其实际缴存资金的环节,但是注册资本还是不能随便的填写,股东有义务按照其承诺的注册资本对剩余债务进行清偿,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业解答审计重要性比例注册资本常见问题包括:税务问题:流转税问题、所得税问题,公司虚增收入、少计费用,导致多交所得税,上市审计时予以调整,利润减少,所得税却无法调减。往来款计息问题:股权投资问题:市前运作不规范问题、投资收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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