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女儿是做财务、税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他们公司的财务,朋友的女儿每月有6千的工资,朋友的女儿一诺千金,忠诚情谊,但是公司有同事诬陷他做假账,所以为证明清白将其告上法庭,能否两次发回重审
旧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再上诉后,不得发回重审的 ”,导致一个案件可以被多次发回重审。新民事诉讼法则规定,发回重审只能是一次。
一、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有观点认为,该条未对发回重审的“事由”进行区分,因“事实原因”需发回重审的应不得再次发回,因“程序原因”需发回重审的,不应受发回一次的限制。因为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弥补性”,如不再次发回重审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可能导致判决错误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严格执行,二审法院如发现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仍存在严重程序问题,不宜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更不能维持原判或直接改判。笔者建议,可撤销原判,指定辖区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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