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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没有就延期装修的明确规定责任,而装修公司要求把剩下的装修费补交才能继续装修,怎么办?

ask****720 黑龙江-牡丹江 合同效力咨询 2019.08.08 20:22:13 380人阅读

合同中没有就延期装修的明确规定责任,而装修公司要求把剩下的装修费补交才能继续装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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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一种民事行为,租赁房屋后,承租人一般是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而装修房屋的时候就会产生一定的装修费用,那么房租到期装修费怎么办?下面由我为大家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费用如何处理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到法院提起诉讼。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08-08 20:3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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