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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法规,再次犯罪会不会撤销呢?

杨** 西藏-昌都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9.08.04 09:14:05 468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他前几个月因为聚众斗殴,让判了3年有期徒刑,刚刚申请了监外执行因为醉驾拘留了,我帮忙给问一下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法规,再次犯罪会不会撤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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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直接取消监外执行,直接收监;二是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收监,是指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2019-08-04 09:1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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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2019-08-04 09:1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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