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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家里的老人被骗了,保健品诈骗罪辩护意见?

高* 云南-普洱 无罪辩护咨询 2019.07.21 16:29:54 334人阅读

朋友家里有一个老人,平常家里就是老人在,家里的亲人都是轮流来照顾老人的,平常陪伴老人的时间是很少的,然后就发现有一天家里的老人买了很多的保健品,但是是假的,保健品诈骗罪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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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属于业务员,那么应核实其打电话次数、促成了那些交易、交易数额等情况综合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如果有以上行为,即使没有骗取到财物,也以诈骗罪未遂来处理。在这种情形下,辩护律师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进行释放的意见,其采纳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2
如果当事人属于业务员且拨打电话的次数、交易数额比较多,但由于公司的员工不是的犯意提起者,亦不是犯罪的组织者,在具体实施每一起犯罪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只实施部分犯罪行为,且分赃较少,与股东、实际管理相比等人相比,明显居于从属地位,应当按照从犯进行处理。
3
该类型犯罪员工虽然扮演了身份,但是如果没有扮演“专业”、“医生”等需要有资质的身份,而是用“主任”、“助理”等各行各业普遍存在的不需要资质的身份,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去辩护。
4
准确把握入职和离职时间,在当事人入职前和离职后发生的交易,当事人没有进行参与的,不应计算到其参与交易的数额来。
5
对当事人被起诉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应结合客户转账证明、员工业绩表、被害人陈述、公司系统的记录一一核实,对于该证据之间不能进行印证的地方,重点核对,以便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
6
如果只有公司D3达梦系统的数据证明某起案件事实,而无公司业绩表、入职资料进行印证,被害人的陈述又不能直接证明该案件事实的,应当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
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当事人争取酌定从轻处理的机会。

2019-07-21 16:3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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