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开了一个公司,现在租了一个办公楼了,前段时间来了个人说这个房子卖出去了,要收我们的租金,我已经支付过了,还收,我想知道,买卖不破租赁买受人向承租人要租金,能放弃买卖不破租赁吗?
买卖不破租赁体现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从条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买卖不破租赁并非强制性规范,因为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当所有权发生变动时,承租人不优先购买的,应当限期离开”,则该约定有效,且并没有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相悖。
2019-07-21 13:31:16 回复
买卖不破租赁是对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果是承租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自己愿意放弃权利也是可以的。但是出租人和买受人不能代承租人放弃此项权利。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比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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