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需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职工有知情权。凡是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的、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在企业破产期间,清算组和相关部门就有关职工经济补偿、养老、失业问题的安排等还会多次开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依法依规解决好职工的切身利益。
1,申请破产本身不会导致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其有其他犯罪行为。对于是否追究其他责任,要看该代表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且要看股东是否想要追究。
2,对于担任破产企业的高管,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在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内不能再当然企业高管(公司法147条)。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