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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扶持力度不足,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有力支撑
纵观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现状,在法律法规层面明显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范。有学者甚至认为目前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大部分都与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有直接的关系,已经成为阻碍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瓶颈。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的支持力度存在某种程度的正比关系,国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扶持力度还不够有力,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财政预算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还比较有限。这是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政策短板。
2、市场经济冲击,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营利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仅存在同行业单位的竞争,最关键的还要面临社会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冲击。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特殊性质,其在资金实力、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方面均与同行业社会企业存在不小的差距,由此导致了其产品和服务无法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市场经济是讲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是优胜劣汰的经济,市场理所当然的会选择具有高性价比的产品和服务。因此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缺乏足够的竞争力,长此以往不适应社会发展又缺乏创新能力导致不得不退出市场。
2019-07-02 15:5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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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由于无论是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民政部门,还是民非机构的登记部门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都对基于举办者权益转让合同申请的举办者登记变更持保守的态度,因此想要通过行政审批和许可的方式顺利完成变更登记在很多地方很难操作。如此导致出让方和受让方往往不得不通过私下签订协议并支付价款的方式完成收购交易,此种情形下交易合同本身的效力将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当然,对于民办非养老机构的转让、破产、清算等方面的事情,先去看一看对于民办非单位的一些法规。
2019-07-02 15:4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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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特点,理解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民办学校其宗旨应该是弥补国家教育力量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目的。但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又允许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且可以盈利。但盈利的资金应投入到扩大教育事业中去。其他的民办医疗单位、民办文化单位、民办科研单位、民办体育单位等,都具有同样的性质。对于剩余财产,通常会用于自身服务的。
2020-12-06 04:16: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