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姨夫涉嫌犯罪,就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积极赔偿损失是什么?

自** 广西-河池 财产侵权咨询 2019.06.12 13:07:53 501人阅读

我姨夫是做外贸工作的,在我们家族中,属于非常有钱的一类,他为人也相当豪爽,后来我得知被送往法庭,因为涉嫌故意毁坏财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积极赔偿损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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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中关于故意毁坏财物案的立案追诉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1、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扩展资料
生气是人之常情,可因此故意撞车泄愤那就说不过去了,原本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民事纠纷因未能理智处理演变为刑事犯罪。近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一宗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8年4月23日6时许,在纳日松镇西梁煤矿,被告人徐某驾驶北奔牌重型自卸车(编号为1号)与被害人孙某驾驶的北奔牌重型自卸车(编号为2号)因争先过磅发生刮擦,后二人发生争执,徐某驾驶1号自卸车倒车撞至孙某驾驶的2号自卸车,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号自卸车被毁坏部分价值1700元,2号自卸车被毁坏部分价值50875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积极赔偿孙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官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最严重的可以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019-06-12 13:0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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