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邻居以前自己是做公司的,但是因为他们在工作的时候赶上经济危机了,导致了他的公司破产了,还因为这个牵扯到偷税的问题,就被起诉移送了,那个破产程序诉讼管辖移送怎样的?
债务人以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对自身的住所地有充足的了解,发生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概率几乎为零。[ 但是,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以及指定管辖的原因,导致申请人错误地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情况的确存在。]其次,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材料时,对管辖权的审查并非必须由当事人启动,即便没有“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也应对本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依职权进行审查。更重要的是,根据破产法及其相关解释,在债务人以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法律没有赋予债权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的异议权――无论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而且,人民法院通知相关债权人有关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事宜是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换句话说,当债权人知悉债务人申请了破产的时候,法院已经裁定受理了破产案件,甚至已经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相关法律后果业已产生。此时若赋予债权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则会在案件审理程序上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甚至?е抡?个破产案件受理过程的重做,浪费司法资源。
2019-05-21 11:50:12 回复
在民事诉讼中,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多为被告。但《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多使用“当事人”这一称呼,而没有直截了当地使用“被告”一词。因此,理论上,作为当事人的原告也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不是仅仅限于“被告”这一主体。但实践中,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场合几乎不存在。当原告对自己选择的受诉法院之管辖权产生异议时,其完全可以通过撤诉并选择其他法院进行起诉的方式变更受诉法院,而无需向已经立案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方面,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移送管辖的,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此情形下,原告行使的权利尽管表面上是对管辖问题的异议权,但实质上只是一种针对裁定的上诉权。因此,普通民事案件中,原告不具有实践意义上的管辖异议权。
2019-05-21 11:45:1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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