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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父因为非法买卖假药被抓,问专家补充起诉追加起诉别有何规定

董* 山东-烟台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4.06 20:14:27 318人阅读

一年前我叔父和几个朋友一起去云南的工厂里面去试点,结果看到了非法买卖假药的巨大市场所以我叔父自那以后也一直都在买卖假药,因为死了人所以我叔父被抓,问补充起诉追加起诉别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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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精神上讲,此类裁定给予上诉权是尊重、维护原告诉权的客观要求。 从审判实践效果上讲,赋予此类裁定上诉权利大于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此时的审查与当事人实体权利有一定联系,但仍应当以程序性审查为主。故宽松地把当事人纳入司法保护的视野,不轻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并允许原告对驳回裁定上诉,系更大地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2019-04-06 20:2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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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追加被告申请的裁定性质上是驳回起诉的形式之一。一旦申请被驳回,原告有权援引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提起上诉。给予原告上诉权,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和诉讼对象的决定等方面合理地享有主导权,又可避免产生诉讼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讼累。 诉讼中追加被告应视为起诉行为的组成部分之一。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和在审理过程中追加的被告,两者在法律属性上并无本质区别。将原告追加被告排除在起诉行为范畴之外不仅缺乏依据,也不尽合理。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在本质上属于驳回起诉的形式之一。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此类裁定给予上诉权具有法律依据。 对此裁定赋予上诉权,更有利于维护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启动之时并非要求完全固定起诉内容,而是允许原告通过追加当事人、变更诉请等方式予以补正,其诉讼的行为应允许有时间跨度。故在提交诉状时,原告的起诉行为并未彻底完结,而后追加被告是起诉行为的合理延伸,不能简单地将起诉行为等同于诉讼程序的启动,将追加被告行为排除在起诉行为之外,认为追加行为是行使实体意义的诉权,进而剥夺原告就此应享有的上诉权。

2019-04-06 20:1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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