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邻居,他是在一家大型的物流公司工作,就在前几个月,他们公司和一个伙伴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履行中有一个的附随义务,我想请问合同中附随义务的责任是啥,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有哪些内容
签订合同之后,我们自然而然就会遇到一个合同的履行的问题,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在通常之中,合同义务可以分为三类: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固有的、不可或缺的义务,违反主合同义务则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
从给付义务可能是来源于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得出,主要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实现。比如最常见的产品包装的义务,还有产权交易中相关文件、资料单据的交付的义务等等。如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导致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并且可以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则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此处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债务人负担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协助的义务。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保护债权人的人身、财产等固有权利。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可以请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对于违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的,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则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主从给付义务不履行时可以起诉请求履行,而附随义务则不能请求履行,只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比较经典的案例是:甲出卖车辆给乙,提供相关保险文件和行车证等为从给付义务,而对于该车本身有哪些危险则是附随义务。
此外,在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之外,还有一个不正真义务,所谓不真正义务是指债务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必须为的行为,比较常见的类型有:
(1)合同债权人的减损义务。如果债务人已经违约,那么债权人就有义务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则必须自己承担。
(2)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即买受人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范围之内进行检验,期满不检验,视为产品合格,则丧失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3)收货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此处类似于上边的买受人。
(4)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如果寄存物有瑕疵或者需要特殊保存,那么寄存人必须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如果没有,则因为按照一般物件保存造成的损失由寄存人自己承担。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
附随义务,作为民法理论的新兴内容,尽管学者们对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附随义务在我国lt;合同法gt;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产生违约责任.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经济法扩展了附随义务,使其作用更为凸现,实现了追求实质正义的理念。
二、附随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别
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三、附随义务的种类
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我国《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关于告知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合同法》第156条、第247条、第265条、第301条、第416条则作了规定。
(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6)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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