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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是一名警察出来工作请问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吴* 广东-潮州 无罪辩护咨询 2019.04.03 19:08:55 1448人阅读

表哥刚刚从警校毕业,对于警察的一些责任和问题都不太熟悉,现在警察局没人教他,他什么都不太懂,最近出来一个故意伤害致死案子需要他写辩护词,请问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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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中法技审(2000)第21号法医文证审核鉴定书及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科温公刑尸检(98)170号尸体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其中市中法鉴定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

一、按照法医学原理,脑干挫伤的病人在脑干的组织切片中应发现:
(1)脑干挫裂伤。脑干损伤部位的神经组织连续性遭到破坏,局部有出血、水肿,可合并脑神经及神经纤维挫伤和撕裂伤。
(2)脑干点状及灶状出血(本案仅见几个红细胞渗出);
(3)脑干软化。即脑干局灶性组织缺血。随后则出现大量的格子细胞,吞噬并清除软化的坏死组织。而本案脑血管周围仅有几个红细胞渗出,而没有脑干挫裂伤及脑干软化的表现。故认为叶系脑干挫伤缺乏事实依据。

二、两鉴定书犯了把脑干点状出血与脑干挫伤等同起来的错误。据司法部司法所的鉴定时所见,死者叶志操脑干的组织切片中见血管扩张(据了解,法医仅见到血管边几个红细胞)。点状出血系血管扩张渗出所致,是死者常有的表现,并非是脑挫伤造成的。

三、市中院法医鉴定书认为脑干内的局灶性出血系脑出血管的摩擦与撕裂造成的。本辩护人认为,该观点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的,既然脑血管的撕裂,那么撕裂口何在?没有撕裂口,何来脑血管的摩擦与撕裂。显然,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

四、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认为,叶志操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肺、肾出血均系钝物打击所致。这一认定也是完全错误的,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多是擦伤,系叶死亡后尸体被拖拉所造成的,肺、肾出血系猝死症状。

2019-04-03 19:10:55 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湖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江某国的父亲江×才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朱#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通过对被告人的会见,及庭前的阅卷和刚才的庭审调查,基于对本案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不是事实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被告人江某国和受害人夏×曾是恋人关系,到事发时已经保持了两年多的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一起,甚至曾经还有过谈婚论嫁。然而,由于夏×本人对爱情的不忠,在没有与被告人彻底分手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导致双方发生感情纠纷。案发当日,被告人为此到夏×工作的地方,找夏×问其究竟,但夏×矢口否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一时气愤打了夏×耳光,夏×也还过手。后被店内其他人员劝开,双方到一房屋内就感情的事做个彻底的了结,并交谈了很久,夏×提出给钱,要求与被告人分手,并要求被告人不干涉她以后的生活,为此,夏-还特意做了一份分手协议,有双方的签字,同时特别写明了女方已给男方3500元。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与夏×之间完全是因为感情而发生的一个民事纠纷,而且双方已就此事做了了结,被告人拿的钱也是夏×自愿给付的,因而主观上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所以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在客观上,被告人也没有实施任何敲诈勒索行为,虽然被告人打了夏×耳光,完全是因为一时气愤,而不是找夏×敲诈要钱。二、受害人夏×的陈述疑点重重疑点一,如果真是被告人敲诈了受害人夏×,那么为什么在事发三天后,夏×才去派出所报案,而且在报案中并没有陈述被告人打她的详细过程,仅仅是简单的说被告人打了她,她怕了,就取钱给了他。疑点二,夏×报案称被告人开始向她要两万元,本辩护人认为是虚构的,因为被告人与她已经有过两年多的交往,对她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可以说是非常的了解,就当时的状况看,被告人应该清楚的知道夏×不可能拿出那么钱,因而不可能向她要两万块钱。疑点三,夏×报案声称自己被打的怕了,就将银行卡上的3500元取给了被告人,我认为也是虚假的。因为事发的地点就在夏×工作的地方,而且就是在白天上班的时间,有她的许多同事都在上班,如果被告人真将她打的怎样,她肯定会叫同事帮忙,周围的人也肯定会去劝阻,甚至打电话报警。疑点四,这也是本案最关键的地方,为什么夏×在报案时对自己写的协议只字不提,如果真正是被敲诈,或是被告人逼她写下该协议,那么在报案时肯定会将此情节和盘托出。而且,就受害人的文化水平来看,绝不可能在受威逼的情况下写下如此详细、工整的协议。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证据就是受害人一方的陈述,和两名证人的证言。而受害人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问题所做的陈述不能完全采信,加上本身就疑点重重,根本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两名证人均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敲诈行为。相反,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也就是夏×与被告人签订的那份协议,我们不管它的法律效力如何,但它已经充分有力的证明了双方是一个感情纠纷,那3500元也是夏×主动给被告人的,被告人不存在敲诈行为。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四、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其实就是夏×在给被告人3500元后反悔,并在他人(也就是现在的男友)的指使下,利用国家司法资源,而对被告人进行陷害、报复的行为。在此,本辩护人希望也对这种利用国家司法机关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国犯有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无罪判决。湖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辩护人: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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