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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欠条几年之内不能使用
请您讲具体的事实,比如是借款还是欠款,那一年发生的,金额多少。
建议三年内主张权利
您好,针对您的撤销土地使用证之诉讼都包括什么相关内容问题解答如下,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外,《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0〕60号)中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提起行政诉讼。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第22条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决议撤销情形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予以撤销。超过该规定其期限提起的诉讼,不予以受理。因此,该60日的规定仅是针对股东提起决议撤销诉讼而设定。对符合决议无效的情形,新修订的《公司法》未对股东提讼的期限作出限定规定,故对于股东依据修订的《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提起的确认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应受6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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