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朋友他的案子前段时间已经诉讼了,我朋友她是因为涉嫌一起非法贪污案件被抓的,但是我朋友他的涉案情节特别的严重,所以我朋友他现在想咨询一下。未交费撤诉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一、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2)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3) 延付或拒付租金;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超出诉讼时效,权利不再受法院保护。
二、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据此,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即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
至于法院立案后权利人是否撤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1、 因反诉未交诉讼费,裁定书生效时间计算诉讼时效,未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回诉讼处理,处理的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因此是裁定书,实体方面的是判决。
2、裁判生效的时间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起点。
由于民事诉讼从启动到作出生效裁判一般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即使在我国这样有严格审限制度的国家,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达到2年以上,因此如果诉讼时效在原告起诉后立即重新计算,则会有可能出现民事诉讼尚未终结、原告已经丧失胜诉权的尴尬局面。此外,由于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实际上一直处于向被告主张权利的状态中,即时效中断的事由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应当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是一种持续性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其中断效力始于诉讼的提起,终于裁判的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称“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以下简称天群贸易部)为与成都军区铁合金厂清偿货款纠纷,于1994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天群贸易部于1997年6月经法院准予撤诉后,又于199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鑫达公司返还代收货款。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立案未交费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律师解析 在保险合同违约的纠纷中,关于诉讼费用的支付问题,实际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通常情况下,所有的诉讼费用均应由原告方预先承担,然后当被告在诉讼中被认定为败诉时,并且法院也支持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诉讼费用的请求,那么被告便应当主动前往法院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或者与法院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后,选择直接向原告交付诉讼费用。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