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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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客户先找我看房,然后又被别的销售带看成交了!我带看的客户是女的,成交客户知道我带看过换成她老公名字买了!开发商的撞单体系是以家庭为单位!能提供结婚证就可以!客户做银行有结婚证复印件我正好去办贷款顺手拍了一张结婚证照片!回去办理撞单!这构成窃取别人信息吗?
首先,对方的行为涉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属于侵犯您的隐私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因此,对方的行为构成侵权,故您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其次,也要看对方将信息发送他人的行为给您造成的影响,如果存在不实或者其他恶意诋毁的,建议您报警处理,可以要求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治安处罚行政拘留不超过15日,罚款大约也就在500元左右。
最后,建议您严重警告对方,要求尽快消除不良影响,否则,建议您依据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中肯建议,还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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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窃取也是非法获取的方式之一。关于“其他方法”是否必须自身具有非法的性质,即其他方法是否只包括招聘、胁迫等自身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而不包括购买、接受赠与等自身不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赞同从行为人获取行为的本质属性角度加以判断,而不论获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具有特定职责的办案人员可以为履行职责进入公安信息网络等特定网络查询公民信息,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人利用职务便利,出于履行以外的目的,私自进入系统获取公民信息的现象。此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序才构成犯罪。刑法做出上述规定,给行政处罚留下空间,即稳准狠地打击了犯罪,又贯彻了宽容相济的刑事政策。
2020-12-04 15:08:4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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