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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的父母发生触电意外,触电受伤监护人责任辩护词怎么办

蔡** 山东-聊城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27 16:45:23 302人阅读

表弟的父母发生了触电意外,现在电死了,意外而去世了,我的父母想要申请监护人,询问下监护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触电受伤监护人责任辩护词怎么办,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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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人  
1.1现场直接作业安全监护人是指对正在进行现场直接作业的人员,负有安全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1.2安全监护人是现场直接作业的最后一道防线  
1.3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动土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作业必须设监护人,对作业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现场作业全过程实行监护与检查,对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负责安全协调与联系。  
1.4 监护人应由作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1.5 监护人应指派本单位责任心强、业务技术水平高、熟悉八大规程、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化工安全基础知识和各种应急救援知识的人员担任。  
2、作业前职责  
2.1 监护人必须参加作业前的安全教育,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周围情况、作业安全措施、危险因素和安全注意事项,在作业证上签名,并配带“监护人”袖章、标志。  
2.2 监护人必须随身携带票证,在作业前应逐项检查作业票证是否与作业内容相符和在有效期内,以及票证中各项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作业。对作业票证办理手续不完备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应督促和协助作业人员落实;对相关安全措施有异议或认为不完善的应向作业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提出,在确认安全措施均可靠后,方可允许作业。  
2.3 监护人在作业前应根据票证要求和作业性质及危险程度预备好应急救援处理工具和器材,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  
2.4 动火作业监护人在动火前,应重点检查系统置换、隔离、周围易燃物的清除、消防器材等的落实情况,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现场备用的消防水管、蒸汽、灭火器材不准挪作他用,发生意外火险时应迅速组织扑救,并及时向单位和安全员报告。  
2.5 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在作业前应重点检查置换、通风、电源有效切断、安全照明、分析数据和防护措施等的落实情况,确认进入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统一联系信号,时刻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取得联系,了解作业人员情况。如作业环境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受限空间,发现
作业人员发生异常时必须立即汇报车间和安全员开展救援,严禁未采取可靠自身防护措施私自进入受限空间。  
2.6 高处作业监护人在作业前应重点检查安全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搭设绑扎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的落实情况,并视情况与作业人员统一联系方式。  
2.7 吊装作业监护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安全警戒标志、吊装工用具的落实以及现场环境等情况。  
2.8 盲板抽堵作业监护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作业点周围环境、盲板质量、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9 设备检修作业监护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安全防护措施、设备清洗置换、断电验电等的落实情况。  
3、作业中职责  
3.1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严禁擅自离开监护岗位、脱岗,监护过程中,不准兼作其他工作。确需离开时必须经作业负责人同意,暂停作业或由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并向代理监护人交代好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危险因素和安全注意事项;更换监护人必须在票证上交接签字。  
3.2 督促作业人员正确配戴和使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并搞好个人防护,及时纠正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性质严重的违章作业和行为,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车间和安全员。  
3.3 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作业人员作业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或对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危险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确认异常情况或危险因素消除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继续作业。  
3.4 监护人必须随时保持与操作工、当班班长及作业负责人的联系。作业前应与作业人员明确联络的方式方法,统一联系信号。如遇生产故障、危化品排放等紧急情况要迅速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4、作业结束后职责  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做好现场清理工作。检查因作业需要拆移的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清除遗留危险因素,动火作业确认无残留火种,清点作业人员,确认无异常;使用过的消防器材、气防器材及时联系安全员进行更换,恢复备用状态。

2019-03-27 16:5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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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监护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熟悉现场及设备情况.监护人应具备的条件一般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同一工作不同地点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指派.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其监护内容如下:
(1)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4)工作中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另指派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护并告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
(5)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或违反规程的作法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6)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内外高压设备区内,以免发生意外触电或电弧灼伤;
(7)监护人应自始至终不间断地进行监护,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可参加班级的工作:
A、全部停电时;
B、变、配电所内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员集中在一地个点、工作人员连同监护人不超过3个人时;
C、所有室内外带电部分均可靠的安全遮栏,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不致误碰导电部分.

2019-03-27 16:47:23 回复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某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某涉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调查、阅卷及会见被告人及今天庭审之后,现就本案发表有关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定性问题
二、关于被告人某自被害人某某处取得资金的数额
三、关于被告人某自被害人某某处取得款项的性质
四、关于诈骗金额
五、被告人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某在此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关于辩护词的格式问题,没有固定要求,对于刑事辩护词他罪辩彼罪要有以下的内容:
一、关于案件事实
1.有无犯罪事实;
2.现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被控犯罪事实为被告人所实施;
3.现有证据所能证明事实的具体情况(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情况),以及对证据“三性”的辩驳;
4、检方所认定事实中存在的逻辑问题。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一)实体方面: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相关具体规定,来评断已经查清的事实是否能够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根据,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一罪还是多罪、具体刑罚。
1.犯罪事实的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名);
2.构成犯罪但能否免除刑罚,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
(二)程序方面:指出案件在侦查机关的办案过程中,有无诉讼程序上的违法现象。以及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公开审判要求的情形,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是否非法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以及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等。
三、关于量刑意见和理由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刑法总则规定有18个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方面
(1)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聋哑人。《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盲人。《刑法》第19条,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形态方面
(5)预备犯。《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未遂犯。《刑法》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中止犯。《刑法》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方面
(8)从犯。《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胁从犯。《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1)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后的表现
(12)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立功。《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罪行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其他
(15)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6)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8)在域外犯罪已受处罚的。《刑法》第10条,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量刑情节:
(1)当庭自愿认罪。第七条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退赃、退赔。第八条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3)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第九条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4)刑事和解。第十条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前科。第十二条 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6)犯罪对象。第十三条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灾害期间犯罪。第十四条 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刑法分则中的量刑情节:
(1)特定条款罪行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2)分则中的加减法定刑的情节。
(二)酌定量刑情节:从法理、情理角度出发,根据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起因、结果以及其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方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解释,并力图说服法庭在对被告人具体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所在社区、单位的评价;
2、犯罪动机;
3、犯罪后的态度、表现;
4、犯罪的手段;
5、犯罪对象的情况;
6、犯罪时的社会环境、条件。
7、家庭基本情况
8、其他
除了以上内容外,还可以对辩护人对整个辩护过程的感想,案件的社会反响等内容进行一个描述,根据案情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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