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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审查起诉核查证据具体是核查什么,标准和程序是什么

宋* 贵州-毕节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26 20:22:45 4440人阅读

我叔叔前段时间被指涉嫌泄露公司机密,现在也过了一段时间了目前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听他们说审查起诉会核查证据。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这个审查起诉核查证据的程序和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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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过分依赖口供或以口供为中心进行定案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在实践中,口供在很多地方仍然作为“证据之王”使用。司法机关在审查模式上仍然会受到“由供到证”这一传统侦查模式的影响,不注重案件相关的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偏重于对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以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收集。实践中,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必需综合全案认定,绝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具有优先的证明力,或以口供为中心来检验其他证据的可靠性。
二、注重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检察机关将非法证据在诉前排除,可以及时引导侦查人员以合法方式收集相关证据,降低诉讼风险,维护司法权威性。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运用,需要在以后的证据审查中加强非法证据的排除。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属于不真实意思的表示,严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必须予以排除。对于不属于8项证据种类之外的证据形式也应当排除。
三、正确对待翻供、翻证现象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环节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和证人翻证是常见现象。实践中针对翻供翻证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询(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此不能过多依赖,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翻供翻证现象提前做好应对。一方面检察人员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正确看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和证人翻证,认真对待和处理;另一方面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慎对待,仔细分析核查,从供述的时间、地点、动机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如实供述。同时仍要注意不能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供述,多从间接证据着手对案件事实进行印证。
四、补正或合理解释证据瑕疵
在实践中,如果全案事实已经较为确实、充分,就很容易忽视证据瑕疵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待瑕疵证据不能适用绝对排除,需要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实践中出现多份讯问笔录存在大部分内容一致的情况,对于此类相似度较高的笔录应当作为证据瑕疵,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合理解释,同时要提供相关依据,防止侦查机关只是通过《情况说明》来简单解释,导致难以核实。同时,常见的还有扣押物品清单手续不完备问题,如没有见证人签字,没有持有人签字,在笔录中提到的涉案物品没有在扣押物品清单中显示,此时需要要求侦查机关进行合理解释并补正。

2019-03-26 20:2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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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核查证据的程序有哪些
、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
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不起诉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2019-03-26 20:2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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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流程: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2020-12-04 14:38:55 回复

(1)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应当在7日内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期限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2)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
(3)讯问犯罪嫌疑人。
(4)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他们提出的书面意见附卷。
(5)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特别留意有无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若有疑问可要求其公安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6)调查核实其他证据。比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勘验进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自行复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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