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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坦白的量刑辩护是咋样的啊,辩护词谁有范文的啊?

朱** 福建-福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19 18:05:47 1505人阅读

我邻居去朋友的家里做客的时候看见人家的沙发上扔着一万块钱,就给趁人家不注意的时候偷偷拿了,可是后来就被对方发现报警了,他也承认了,对于关于坦白的量刑辩护咋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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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1998]8号)第4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属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也就是说,该情节属于酌情从宽的坦白情节。但《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规定没有完全采纳,差异表现在:法释[1998]8号司法解释将坦白的主体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而《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的主体限定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到审判阶段才被称为“被告人”,如果在犯罪嫌疑人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不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进入审判阶段在法庭上才如实坦白,实际意义已经不大。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才如实供述的,属于当庭自愿认罪情节,只能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在审判前坦白的基础上,庭审中也是如实供述的,应该一并作为坦白情节处理,因为坦白情节与当庭认罪原则上不能重复评价,即对于同一犯罪事实,如果已经认定为坦白了,即使当庭认罪,也不宜再单独予以从轻处罚,此其一;其二,庭审中的如实供述是坦白的延续,属于同一个刑法量刑情节的表现,也不应当分别评价。

2019-03-19 18:1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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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都是坦白的主体。其次,对于坦白时间的认定,只要发生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进入审判阶段之前,所发生的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的交代都能被认定为坦白。

2019-03-19 18:0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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