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商号在市场竞争中可以充分发挥宣传的功能,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就会得到人们的广泛信任,起到维系和扩大顾客的作用。商号常常包含一定的经济价值,从而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商号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与商号权是密不可分的。
商号权是商事主体对其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是商号所有人依法使用、转让其商号并禁止他人滥用的权利。商号权作为商号在法律上权利的表现形式,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它的功能在于保护和促进商事交易,消除商事活动中的弊端和消极因素,实现商法中所规定的商号的价值。
商号一经登记,商事主体便拥有了商号权,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法》根据主观条件来保护商号,即商号侵权人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它保护的商号不以驰名为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以主观条件宋保护商号,即使他人非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商号,也可要求其停止使用,并且它所保护的商号以驰名为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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