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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父母最近吵架,要求离婚,但是对于婚姻中的离婚情况不了解,希望知道离婚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就问我,可我也不太清楚,我想问一下离婚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离婚诉讼中采取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证据规则,原告方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原告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负担举证责任:(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期限的除外; (二)在被告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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