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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采取法律手段,问一下起诉到法院判决多长时间

余*** 西藏-山南 受理范围咨询 2019.02.23 22:18:53 470人阅读

你好,有个朋友因为一块地和别人起了争执,双方谈不下来,想要采取法律手段,问一下起诉到法院判决多长时间,具体有什么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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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下列期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2019-02-23 22:3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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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一审简易程序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二审对判决的上诉案件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二审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二审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五、再审案件
1、审查时间: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审理时间:适用一审程序的,按一审程序的时间确定;适用二审程序的,按二审程序的时间确定。
六、执行案件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如果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9-02-23 22:19: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采取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查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法定机关的严格审批,运用技术设备或秘密手段调查犯罪事实,获得案件证据材料的一种侦查手段。通常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邮件检查等专门的技术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的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事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侦查机关在不暴露技术方法的前提下,可以把采取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并在法庭上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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