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哥们,在游戏厅工作前几天在库房,把游戏币给偷走了,现在让告了问一下盗窃20万虚拟币判多少年,盗窃游戏币该怎么判刑呢?
专业解答如果虚拟货币被盗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即构成盗窃罪。游戏厅内的虚拟货币也可视为货币流通。依据我国《刑法》,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需承担罚金。
专业解答在网络游戏中盗窃虚拟货币,若金额未达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则不构成盗窃罪。但若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或隐私权等,应依法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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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游戏账号内的财产是属于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盗窃游戏账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 对于网络盗窃犯罪的立案,也是按照一般盗窃罪的立案进行的,此时只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那么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析 盗窃游戏币不属于盗窃罪。 盗窃游戏币,该对象缺乏现实财物的一般属性,不符合公众认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公私财物,而“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实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获取“游戏虚拟财产”,实质上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应当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2009年6月4日施行的《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作出了界定: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价值特定性,一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特定服务器运行的游戏中,不能置于其他游戏中,脱离特定的游戏即无任何价值; 价值虚拟性,没有实体物,其经济价值是否存在依托于玩家主观上是否认定其具有使用价值及实际是否能在同一游戏的不同玩家之间实现交易; 价值差异性,对不同玩家而言其价值大小不一,对非玩家而言并无价值。 从我国刑法来看,虽然作为盗窃罪的“财物”不仅限于有体物,还包括无形财物,如电力、燃气等。但不论是有体物还是无形物,它们都存在共同的特征,即一般社会公众均认同其具有价值,且价值能够被客观衡量。相比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明显不同于我国刑法盗窃罪中的“财物”,其不符合公众认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公私财物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实则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种虚拟的兑换工具,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对象的不能成为犯罪对象。目前,我国刑法及历次关于盗窃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对“公私财物”作出明确规定,但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盗窃罪的对象。 再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和属性看,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质法律属性是电磁记录,即电子数据。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适用该罪名足以客观、全面评价该行为的性质。
律师解析 盗窃游戏虚拟财产是可以立案的,盗窃虚拟财产价值达到一千元的就可以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律师解析 盗窃游戏上的金币不算盗窃罪。 一、在目前司法环境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宜纳入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中“财物”的范畴,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认定为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其他犯罪处罚,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从而获取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 3、主观要件,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但希望获取这些数据的犯罪意图。 4、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律师解析 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首先,虚拟财产一般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积累的货币、装备、因此虚拟财产所表现出的物质形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其次,侵犯虚拟财产在行为方式上也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观要件。 盗窃虚拟财产往往采取木马程序等违法侵入手段,行为人非法进入在线游戏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行为人在该在线游戏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将被害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移转、复制、删除或变更,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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