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案件中,无法被认定为构成盗窃罪。
然而,如果这些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确实需要受到刑事法律的规制和处罚,那么应该以类似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的形式进行定罪并予以惩处,而非套用盗窃罪的条款进行处理。
这种处理方式的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虚拟财产与我们熟悉的有形财产如金钱财物或是无形财产如电力燃气有着显著的区别,将其纳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务”范围内进行解释,已经超越了现行的司法解释所能承受的权力界限;
其次,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实质上就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于任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这一行为,均可依法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进行定罪惩罚;
最后,若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援引用于适用于盗窃罪,将会产生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如何确定窃取价值这个关键问题上,至今仍缺乏一种广为人知且能够得到广泛认可的估算方法。《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