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对于涉及盗取游戏币以及其他类似于虚拟财产的案件,通常并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盗窃罪。然而,如果此类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确实需要通过刑法予以规范和惩治,则可以根据相关法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进行论断和处罚,而非单纯地视为盗窃犯罪。之所以采取这种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虚拟财产与实际的金钱财物或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之间存在着显著区别,将其定义为传统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这显然超出了现行的司法解释所能涵盖的范围;其次,从本质上看,虚拟财产实际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一种形式,因此,对于非法获取这类数据的行为,自然可以运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衡量其性质并裁定适当的刑事责任;最后,适用盗窃罪来规制这类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复杂且棘手的议题,尤其是如何明确判定具体案情中的盗窃金额,目前还没有形成广泛认可的统一标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